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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几年失效,关于物业费有哪些误区, 海南东方购房,东方买房对于许多普通老百姓来说确实是一件大事,因此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一不小心就可能会走进东方购房误区里。
大家居住在小区里面,肯定都是有享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的,所以大家也应该缴纳物业费给物业公司那边,但是有些业主会由于种种原因而拒绝缴纳物业费,并且拖欠的时间还会长达几年,那么接下来大家就来一起了解一下拖欠物业费几年失效以及关于物业费有哪些误区的相关内容吧。
拖欠物业费几年失效
物业在持续服务期内一直有效,物业公司撤离以后,两年之内不主张权利的,按相关法律,不能再提起诉讼。所谓2年时限,只是司法 部门受理不受理案件的时间范围。并不是拖欠两年,就属于合法失效了。特别是物业公司如果举证欠费期间一直在催缴,而欠费人一直拒绝缴费的,那么这个欠费一直有效。
关于物业费有哪些误区
1、未入住就不交,有的朋友认为自己没有住到东方市房子里面去就不需要交纳物业费用,但开发商将达到条件的物业交付给东方市购房者,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并由东方市购房者签署相关的凭据。简单地说,东方市购房者签字收房之后,才算是正式完成物业的交接。也就是说,物业费一般是验房合格且有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开始缴纳。
2、对物业不满就不交,业主和物业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就闹矛盾的也不少,有的朋友就认为是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就会拒交物业费。但东方市购房者要注意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3、未签物业合同不交物业费,虽然合同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既可以约束物业公司也可以约束业主,但是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而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这种情况业主也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
4、原业主欠费可拒交物业费,有些朋友在购买海南二手房的时候因为和上一任房主没有协商好物业费用的情况导致欠下了物业,有的东方市购房者可能就觉得不是自己居住期间产生的费用就不交,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若房屋产权发生交易后,原业主所欠的物业费须及时补交,否则将影响新业主的正常居住。
前面的文章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关于拖欠物业费几年失效以及关于物业费有哪些误区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虽然物业费是大家必须去缴纳的,但是通过上面的文章也可以看出,在有些情况下,大家也是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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